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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谢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村**庄**巷**号**楼出租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村**庄**巷**号**楼出租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村**庄**巷**号**楼出租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丁,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庄**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4日,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相互纠合,分工合作,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谢某甲驾驶东风日产小轿车(粤G8****)负责看风,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驾驶银色瑞风面包车(粤G5****)、白色五十铃货车(粵A6****),在广州市花都区山前大道高速出口处装运香烟后驶至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鸿鹤村江屋庄一出租屋停放。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在上述车辆以及停放在该处的白色五十铃货车(粤TR****)、银色东风面包车(粵G1****)内缴获香烟一批。经鉴定,香烟ESSE(硬LIHTS2015版、1000条)、红双喜(软南洋、1999条)、红双喜(硬南洋关税未付版、1399条)、红梅(硬黄DF、250条)为真品卷烟;孔雀(硬沉香专供出口、450条)因样品不符合检验规定要求,无法检验真假;牡丹(硬红经典细支,300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述涉案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512060.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车辆及香烟照片等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

3.勘验、辨认笔录等;

4.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程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现羁押在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扣押涉案香烟一批,作案工具东风日产小轿车一辆(粤G8****),手机三台,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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