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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谢某某2、余某某组织卖淫,聂某某、王某某、谢某某3协助组织卖淫案)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Z75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某某,男,****年*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及现住址:**省**市**县**镇**村委**村*号。因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2,绰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及现住址:**省**市**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某某、某某,女,****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市**区人,户籍地:**市**区*****村*号*单位***,现住**省**市**县**镇**市场附近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聂某某,绰号: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省**县人,户籍地:**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址:**县**镇*****宾馆旁边出租屋。因抢劫罪于2011月3月30日被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2014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8291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省**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省**市**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3,曾用名:谢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省**市**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聂某某、王某某、谢某某、谢某某2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谢某某3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2以**县**镇***一出租屋为据点,先后纠集余某某、郭△、李△红、王△、曾△娟、黎△英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向卖淫女收取每次卖淫所获得嫖资中的40元至200元不等的“台费”进行牟利,并雇请被告人聂某某、王某某为卖淫活动提供保护,其中被告人聂某某负责处理卖淫女与嫖客间的纠纷,保障卖淫女的人身安全;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出面处理、协调卖淫女被公安机关检查、查获后相关事宜;被告人余某某除参与卖淫外,还负责接听嫖客电话,通知卖淫女前往嫖客指定酒店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谢某某2负责协调联系聂某某、王某某为组织卖淫提供保护,并通过微信帐号管理“台费”收支,及转款给被告人聂某某、王某某,约定每月固定给王某某12000元,按收入的比例分成给聂某某。

2019年4月被告人谢某某2退出组织卖淫经营后,由被告人余某某、谢某某接手组织卖淫经营,并纠集林△玲、叶△梅、邓△菊、马△、朱△等人参与卖淫活动,规定卖淫女每晚到**县**镇***的出租屋等候排班,根据各人到达出租屋的先后次序,安排前往指定酒店、旅业从事卖淫活动,并从每次所获嫖资中抽取60元到200元不等的“台费”牟利。被告人谢某某在参与组织卖淫期间,负责联系聂某某、王某某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保护,并负责印制招嫖卡片及介绍嫖客进行卖淫服务。被告人余某某负责纠集、管理卖淫女,及利用微信帐号管理“台费”收支,除每月通过谢某某用微信转款12000元给王某某外,余某某还将余下“台费”收入的50%分成给聂某某。2019年11月起,被告人谢某某3接受余某某雇请,协助参与组织卖淫,到**镇各酒店、旅业场所派发招嫖卡片,为招揽嫖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电子证据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辨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聂某某、王某某、谢某某3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谢某某、谢某某2、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聂某某、王某某、谢某某3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谢某某、谢某某2、余某某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聂某某、王某某、谢某某3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谢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聂某某、王某某、谢某某3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谢某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庆强

检察官助理:张莹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谢某某2、余某某、聂某某、王某某、谢某某3现被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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