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7日因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春花,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9********,汉族,初中文化,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7日因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国鹏,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9月5 日左右开始,被告人谢某某、谭某某每晚23时30分许至次日凌晨3 时许(有时通宵至次日6时许)在谢承租的位于本市**镇**村**工业区**路**号出租房**楼的出租房内以扑克牌斗牛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水渔利。谭某某每把从中抽取10元、20元不等的水钱,赌博结束后将水钱全部交给谢某某,折抵需要支付谢的生活费。至案发,谢某某、谭某某共抽水渔利约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缴获赌具、涉案手机及赌资等物证,证人夏某某、向某某、王某某、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谢某某、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谭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谭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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