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05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栋**。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两江新区**栋**。
上列两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和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共同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赵某某共谋后,携带谢某某提供的网目尺寸为2厘米的撒网来到重庆市江北区大佛寺长江大桥上游约500米处水域,在该水域处于禁渔区的情况下,二人使用上述撒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当日23时许,二被告人被公安民警查获时,已捕获一条胭脂鱼及共计重2.79千克的其他种类渔获物。二被告人使用的一副渔网及渔获物被扣押。经鉴定,谢某某与赵某某捕获的有一条胭脂鱼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到案后,被告人谢某某与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胭脂鱼、撒网等物证;
2.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谢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称重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赵某某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赵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熹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址: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3233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址: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883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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