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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赵某甲等人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公开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大牛”,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77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威宁自治县”)****。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20年9月13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本院以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771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住威宁县****。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20年9月4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本院以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26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威宁自治县**镇**村**组,住**镇*8村**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20年9月4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本院以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赵某甲等5人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告人谢某某在福建老家商议到威宁自治县买卖银行卡获取非法利益,二人来到威宁自治县后,商议找被告人赵某甲以10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帮忙收购他人信用卡(一套信用卡包括银行卡、U盾、密码、电话卡、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等信息),并以赵某甲(谢某某的舅子)的名义租赁了****一套住房使用,谢某某和张某某通过“QQ”等网络平台联系买家(未查实)。从2019年至2020年9月期间,赵某甲以“淘宝刷单”的名义,以每套卡几百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向马某某(另案处理)、卯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及本人从他人处收购的共计21套银行卡套装交给谢某某和张某某,谢某某测试卡可以正常使用后由张某某和谢某某将银行卡套装以2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供给买家使用。张某某和谢某某在支付赵某甲购卡费用和跑路费后,二人平分赚取的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卯某乙梅、杜某某、赵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赵某甲等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赵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渊

                                               检察官助理 马翔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赵某甲现羁押在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威宁自治县关爱医院。

2.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卷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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