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邓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46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南省宁远县,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组。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上犹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广东省南雄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塘**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上犹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广东省和平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县**乡**村。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上犹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广东省佛冈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上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以被告人谢某某、邓某某、黄某某、郑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移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上犹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1日将该案移送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1998年4月11日国家定性“主神教”为邪教组织以来,主神教仍以层层分片管理的模式在全国范国内进行非法传教活动,其严密的九级组织架构为:主神→在上主→在上权柄→省权柄→片权柄→县权柄→同工→带领人→信徒。其中被告人谢某某自2017年8月以来,任主神教江西省省权柄(含兴国、宣春、吉安、赣州片区),教内灵名为“真诚”,负责管理组织主神教在江西省的传教等事务;被告人邓某某(灵名“兴起”)、黄某某(灵名“发光”)系主神教兴国片区(含上犹县、崇义县等县)片权柄,负责管理组织主神教在兴国片区的传教等事务;被告人郑某某系主神教原兴国片区片权柄,教内灵名为“正直”,负责管理组织主神教在兴国片区的传教等事务。

被告人谢某某、邓某某、黄某某、郑某某在主神教内任职以来,对教内信徒以精神控制方式为主,辅以恐吓、威胁等手段,以主神教教义等歪理邪说蛊惑主神具有“有病治病、无病保平安、避灾难(世界末日)”的巨大能量,信教并传播主神教就能得到“主神”的保佑,最终进入“主神”的王国,以此来骗取广大群众的信教。主神教教内设有严密的制度,对教内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如“十大诫命”、“三大死罪”、“三大条件”等,并制度化培训教内人员,使其只能在教义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并不得使用通信工具、不得携带身份证件、不得使用真名(互称教内灵名)、不得回归家庭、安排异地传教等方式使其接受不到现实社会的讯息和淡化脱离家庭亲情,只能在教内人员与信徒之间的狭隘范围以特务化的方式传教、生活,否则将受到主神的惩罚,得到报应,以此来达到主神教对教内人员和信徒的控制。

在传教过程中,非法传教人员以上交奉献金可以获得主神的护佑为由骗取信教钱财并逐级上交。其中,被告人谢某某自2017年任主神教江西省省权柄以来,共收取奉献金115000余元;被告人邓某某自2015年以来共收取奉献金65700余元;被告人黄某某自2014年以来共收取上交奉献金70000余元;被告人郑某某自2008年以来共收取上交奉献金188640余元。

据统计,被告人谢某某在江西省片区组织管理繁衍发展稳定主神教信徒250余人,不稳定信徒数百人;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在兴国片区任片权柄组织管理繁衍发展主神教信徒400余人;被告人郑某某在兴国片区任片权柄期间组织管理共繁衍发展主神教信徒400余人。

2018年8月29日,公安人员将前往赣州市赣县区南塘镇接头聚会的被告人谢某某、邓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等人抓获归案,并扣押了用于传教的书籍、心得体会、散页、储存SD卡、现金等物品,经赣州市国保大队鉴定,上述物品为“主神教”宣传物品,其中从扣押的SD卡提取出139个邪教电子音频MP3文件,播放时长为4时43分41秒。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邓某某、黄某某、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主神教”系邪教组织,仍长期共同故意积极从事“主神教”邪教组织的发展、传播、管理工作,传播主神教教义等歪理邪说蒙骗基层群众,骗取贡献金,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凤至

                               2019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邓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现均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伍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