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1.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乡**村**号。因容留、介绍卖淫嫌疑,于2019年9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乡村**号。因容留、介绍卖淫嫌疑,于2019年9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肖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号。因容留、介绍卖淫嫌疑,于2019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邓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路**号。因容留、介绍卖淫嫌疑,于2019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豆某某、肖某某、邓某甲涉嫌容留、介绍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谢某某、豆某某、肖某某、邓某甲伙同黄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长期租赁我市拱北**路**楼101房、**路**楼288房作为卖淫女休息等候并和嫖客发生性交易之用的“炮房”。被告人谢某某组建一个微信群并将卖淫女拉进群里;被告人豆某某、邓某甲等人负责在拱北莲花路或新市花园附近招揽嫖客,并将嫖客的电话、地址等信息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谢某某、肖某某,被告人谢某某、肖某某则在微信群里派单指令有空的卖淫女接单;卖淫女接单后会在群里通知在附近等候的李某某、黄某某驾驶摩托车或者汽车将其送到嫖客指定的地点,性交易完成后,李某某、黄某某也会将卖淫女接回窝点,地点稍远时则由黄某某驾驶小汽车接送;如果嫖客没有提供地点,则由卖淫女将嫖客带上 “炮房”进行性交易。卖淫女每次与嫖客发生性关系收取人民币200至600元不等的嫖资,过夜人民币1000元,其中被告人谢某某、肖某某每次抽取人民币50元提成,卖淫女每次抽取人民币100元提成,剩下的归招揽嫖客并讲价的被告人豆某某、邓某甲。该团伙从每天晚上20时许开始工作至次日凌晨4、5时许,经查:
1.2019年9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豆某某通过被告人谢某某、肖某某介绍了卖淫女邓某乙在拱北**路**楼288房与嫖客曹某某进行性交易并收取嫖资;通过被告人谢某某、肖某某介绍卖淫女刘某某在拱北**路**楼10l房与嫖客王某某进行了性交易并收取嫖资;
2.2019年5月底及9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通过被告人谢某某、肖某某分别介绍了卖淫女刘某某、邓某乙与嫖客陈某某在其宿舍拱北迎宾南路**广场**房嫖娼,陈某某后支付了嫖资人民币330元、300元。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肖某某、邓某甲被抓获;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豆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谢某某、豆某某、肖某某、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书证;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豆某某、肖某某、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豆某某、肖某某、邓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斌权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豆某某、肖某某、邓某甲现均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碟拾贰张;移送法院判决物品详见清单,请法院一并判决;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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