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检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75********,汉族,广西防城港市人,小学肄业,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广西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日被广西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甲(绰号:某某乙),曾用名邓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0********,汉族,广西防城港市人,小学文化,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广西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日被广西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邓某甲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邓某甲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受“阿九”(未到案)雇请帮助走私冻品进入中国境内。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邓某甲搭船从防城港万尾出发前往至越南海域,并在该海域登上已经装载好冻品的“江平802**”木船,随后两人驾驶该船从越南海域出发返回中国。2018 年8 月28日早上7时许,谢某某、邓某甲驾驶的“江平802**”木船回到钦州港附近海域被广西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民警查获。经称量,走私冻牛肉、冻牛筋共计15.8 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冻牛肉、冻牛筋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邓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媛
2019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联系方式1807708****,被告人邓某甲联系方式1817703****。
2.侦查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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