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5********,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村**楼**号,现住福建省南靖县**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4********,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2020年6月9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其妻子郑某某先后在南靖县山城镇**村****号、南靖县山城镇**村****号两个店铺内提供扑克牌等赌具,组织他人以“十三水”、“爆”、“梭哈”等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至少20人以上,被告人谢某某、郑某某从中进行抽头渔利。经查证,被告人谢某某、郑某某共向参赌人员郑某甲、冯某某、黄某某、邱某某等人抽头渔利13250元。整个赌场经营期间,二被告人共非法获利40500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查赌现场被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南靖县山城镇**路**号****小区*幢***室被南靖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向南靖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黄某某24个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查赌记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郑某某利用租赁的收购香蕉的店铺,开设赌场供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子斌
检察官助理:王琼云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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