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男,1992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安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7年11月8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安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谢某某、钟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被害人:叶某某)
2016年8月至2017年初期间,被告人钟某某、谢某某及钟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会昌县**镇等地的赌博场上进行非法放贷。对无法及时归还本金利息的人员,钟某甲、谢某某、钟某某等人则采用辱骂、威胁、软暴力等手段逼迫借款人还钱。
2016年9月份开始,被害人叶某某多次向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及钟某甲等人借高利贷赌博。2017年初,叶某某在赌场内向谢某某、钟某某、钟某甲三人共借了8000元高利贷用于赌博,依约支付了四五天利息后因无钱而未能继续偿还本息。此后,钟某甲、谢某某、钟某某为索取借款,多次去叶某某家里或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对叶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辱骂。2017年2月17日20时许,谢某某、钟某某、钟某甲三人在天心镇政府门口强行将叶某某带上钟某甲驾驶的小车逼其还钱。未果后,便驾车将叶某某强拉至天心镇五龙村三叉路口老诊所附近。在车上,谢某某等人对叶某某进行谩骂,并使用电击棒威胁、逼迫叶某某写下一张10000元的欠条给钟某甲。随后,谢某某、钟某某等三人才让叶某某的妻子将其接回家。其间,叶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长达1小时左右。
二、谢某某、钟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寻衅滋事案--(被害人:钟某乙)
2017年5月6日,家住长沙乡的被害人钟某乙在会昌赌场赌博时向钟某丙借了3万元钱高利贷(利息每万元每天500元,俗称“九五机”)用于赌博。后钟某乙因无力偿还该借款及利息,钟某丙于同年5月11日指使钟某丁、钟某戊(均另案处理)从天心镇前往长沙乡逼钟某乙还钱。当日下午5时许,钟某丁、钟某戊在长沙乡“洪吧餐馆”门口找到钟某乙,逼其还钱未果后,在钟某丙的电话指示下,钟某丁、钟某戊欲将钟某甲荣连人带车强行扣押回天心镇处理,双方由此产生冲突,钟某乙从自己的车里拿出砍刀将钟某戊的脚底砍伤。之后,钟某丁、钟某戊返回了天心镇。
当晚晚饭后,钟某丙指使钟某丁、钟某戊再次前往长沙乡向被害人钟某乙逼还借款及赔偿药费。钟某丁、钟某戊在天心镇一五金店购买到空心铁管,钟某戊在天心镇派出所附近邀集到叶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谢某某,由叶某某驾驶钟某戊的桑塔纳小车搭载钟某丁、钟某戊、谢某某一同前往长沙乡找钟某甲荣。在钟某乙家附近,钟某丁、钟某戊、叶某某、谢某某4人将车停好后,由钟某丁、钟某戊等人到钟某乙家里索要钱款。索债未果后,钟某戊电话向钟某丙汇报了该情况,钟某丙则要求钟某丁、钟某戊等人留在钟某乙家附近等候他邀集到人过来。次日凌晨1时许,钟某丙纠集到钟某己、钟某庚、魏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乘四、五辆小车并携带砍刀、铁棍等工具从天心镇来长沙乡,中途钟某丙先去了钟某辛家将此事告诉了钟某辛。随后,钟某丙、魏某某、钟某庚、钟某己等人先后来到了钟某乙家附近,钟某丙、钟某丁、魏某某、谢某某等人手持铁棍、砍刀等工具到钟某乙家门口,钟某丙、钟某丁等人先通过言语对钟某乙进行谩骂、挑衅,后钟某丁首先持铁棍冲上前打钟某甲荣,钟某甲荣在家中找到铁棍进行自卫,钟某丙、魏某某等人见状立即持铁棍、砍刀等工具上前围攻钟某甲荣,钟某己、钟某庚等人也上前助威。此事造成魏某某、钟某乙受伤。经鉴定,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钟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8月15日,钟某丙与钟某乙在长沙派出所的调解下达成谅解,约定魏某某的医药费由钟某丙负责、钟某乙的医药费由其本人负责,钟某乙欠钟某丙的3万元无需归还,双方互相表示谅解。
三、钟某某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
1、2017年11月左右,谢某甲在赌场内先后向钟某某共借了6000元高利贷用于赌博(扣除500元利息,实际借得5500元),之后谢某甲无钱支付本金及利息。2018年2月20日上午9时许,钟某某得知谢某甲在其女儿谢某乙家后便前往谢某乙家,逼问谢某甲还钱,因谢某甲未能还钱,钟某某便赖在谢某乙家不走。二、三个小时后,谢某甲无奈表示愿意跟钟某某走,听凭钟某某处置。随之,钟某某驾车搭载谢某甲离开,并在天心镇大坋村接到其堂弟钟某壬。途经翠竹山时,钟某某及钟某壬逼迫谢某甲写下一张16000元的欠条。其间,钟某壬与谢某甲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当日中午12时许,钟某某、钟某壬将谢某甲带回谢某乙家,并继续赖在谢某乙家中要求谢某甲还钱,直至当日18时许,谢某乙迫于无奈用支付宝转给钟某某2000元钱后,钟某某、钟某壬等人才离开谢某乙家。
2、2018年5月10日20时许,钟某某驾车前往谢某丙家催债,因未能见到谢某丙,便将谢某丙停在家门口的小车两个轮胎卸下并拉走。当晚,谢某丙报警,经天心派出所民警介入处理,钟某某将小车轮胎归还给谢某丙。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大浪街道休闲会所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潮州市枫溪区**村被抓获归案。经讯问,二被告人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证人钟某洋、钟某永、杜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叶某某、钟某乙等人的陈述;7.同案犯钟某甲、钟某丙等人的供述及辩解;8.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伙同他人以殴打、辱骂、恐吓等方式强索非法债务,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谢某某、钟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谢某某在第二起寻衅滋事案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建议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建议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志敏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随案移送材料见清单。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