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87********,回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号楼,因吸毒2014年12月2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派出所强制戒毒两年;因寻衅滋事2020年1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铁某某,女, 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91********,回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郑州市管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一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铁某某酒后驾驶豫QP****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置地大道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时,与红绿灯路口石墩发生碰撞,后铁某某欲将车辆驾驶至置地大道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MypartyKTV停车场,因停不进去,被告人谢某某上车驾驶该车辆倒车,倒车时与停放的豫AH****黑色奔驰车发生碰撞,被害人李某某发现后报警,民警将二人查获。经认定,二被告人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6.54mg/100ml;被告人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4.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