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阙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阙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阙某丁,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丙,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街**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阙某甲、阙某乙、阙某丙、阙某丁、卢某甲、郑某某、陈某某、卢某乙、卢某丙、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谢某某、阙某甲二人商议组织人员离开福建龙岩市(电信诈骗国务院挂牌重点整治地)寻找窝点实施电信诈骗。阙某甲的远房亲戚平昌籍被告人苟某某听说并了解到电信诈骗投入少、来钱快,遂邀约谢某某、阙某甲到平昌县设立窝点实施电信诈骗,以达到其抽成分赃以及学习诈骗手法的目的。之后被告人谢某某、阙某甲二人邀约了被告人阙某乙、阙某丙、阙某丁、卢某乙、卢某丙、郑某某、卢某甲、陈某某于2019年4月初分两批到达平昌县城,在被告人苟某某的积极帮助下在平昌县土兴镇八角村7社(小地名:风凉子)山坡上搭建了帐篷作为谢某某等十一人的作案窝点,被告人谢某某通过QQ联系售卖淘宝买家订单信息的人购买了一批买家订单信息,并将购买的信息分发给冒充淘宝客服的阙某乙、阙某丙、阙某丁、卢某乙、卢某丙、郑某某、卢某甲、陈某某。2019年4月11日中午至傍晚,谢某某、阙某甲等人在该地帐篷中实施电信诈骗,共计拨打诈骗电话500余次,并成功实施诈骗两起。2019年4月11日晚,平昌县公安局在平昌县江口镇宏达宾馆将被告人谢某某、阙某甲、阙某乙、阙某丙、阙某丁、卢某乙、卢某丙、郑某某、卢某甲、陈某某、苟某某等人现场抓获,查获作案手机、电话卡、上网卡、U盘等大量作案工具。
1、2019年4月1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阙某乙通过谢某某提供的买家信息联系上了安徽省淮北市居民李某某,阙某乙在电话中自称淘宝店家客服,声称李某某之前购买的淘宝商品有质量问题,店家要双倍退款给李某某,在获取李某某信任之后,遂逐步引导李某某下载了“小米贷款”平台并在该贷款平台上面使用李某某本人的信用贷款4500元,后阙某乙冒充客服让李某某将贷款来的4500元扣除商品本身的178元后将剩余的款以充值Q币的方式充值到阙某甲事先准备好的QQ号里面,再由阙某甲联系将骗来的Q币套现,致李某某被骗款项4322元。
2、2019年4月1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卢某乙通过谢某某提供的买家信息联系上了四川省成都市居民黄某某,卢某乙在电话中自称淘宝店家客服,声称黄某某之前购买的淘宝商品有质量问题,店家要三倍退款给黄某某,在获取黄某某信任之后,遂逐步引导黄某某下载了“360贷款”平台并在该贷款平台上面使用黄某某本人的信用贷款1600元,后卢某乙冒充客服让黄某某将贷款来的1600元以充值Q币的方式充值到阙某甲事先准备好的QQ号里面,再阙某甲联系将骗来的Q币套现,致黄某某被骗款项1869.94元。
同时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阙某甲先后组织被告人阙某乙、阙某丙、阙某丁、卢某乙、卢某丙、郑某某、陈某某、卢某甲,在广东省梅州市大浦县和村右侧山上搭建帐篷以冒充网购平台客服退款的方式行骗,其中被告人谢某某、阙某甲、阙某乙、阙某丁、卢某丙、卢某甲、陈某某参与了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13日的七起诈骗事实,涉案诈骗金额111267元,被告人谢某某、阙某甲、阙某乙、阙某丙、阙某丁、卢某乙、卢某丙、郑某某、卢某甲参与了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4日的五起诈骗事实,涉案诈骗金额159079元。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26日,江苏省金湖县居民卢某戊被谢某某、阙某甲团伙以冒充淘宝客服退款的方式诱骗至“360借条”、“百度钱包”、“小米金融”平台使用个人信用贷款并向其团伙支付,致卢某戊被骗款项共计6700元。
2、2018年12月31日,重庆市忠县居民牟某某被谢某某、阙某甲团伙以冒充网购平台客服退款的方式骗得信任,并向其发送了支付宝付款二维码,致牟某某被骗款项共计4802元。
3、2019年1月2日,安徽省芜湖市居民潘某某被谢某某、阙某甲团伙以冒充网购平台客服退款的方式骗得信任,并向其发送了支付宝付款二维码,致潘某某被骗款项共计3000元。
4、2019年1月4日,江苏省涟水县居民刘某甲被谢某某、阙某甲团伙以冒充蘑菇街的客服退款的方式诱骗至“支付宝蚂蚁借呗”平台使用个人信用贷款并向其团伙支付,致刘某甲被骗款项共计38060元。
5、2019年1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居民刘某乙被谢某某、阙某甲团伙以冒充淘宝客服退款的方式诈骗,取得刘某乙信任后骗得刘某乙向指定二维码扫码付款,致刘某乙被骗款项共计12159元。
6、2019年1月12日,上海市黄浦区居民周某某被谢某某、阙某甲团伙以冒充淘宝客服退款的方式诱骗至“360借条”、“蚂蚁借呗”、“小米金融”平台使用个人信用贷款并向其团伙支付,致周某某被骗款项共计34100元。
7、2019年1月13日,河北省沙河市居民胡某某被谢某某、阙某甲团伙以冒充淘宝客服退款的方式诱骗至“小米金融”、“360贷款”平台使用个人信用贷款并向其团伙支付,致胡某某被骗款项共计12446元。
8、2019年3月21日,广西省南宁市居民孙某某被谢某某、阙某甲团伙以冒充快递客服退款的方式骗得孙某某信任,并向孙某某发送了支付宝付款二维码,致孙某某被骗款项共计3499元。
9、2019年3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居民王某某被谢某某、阙某甲团伙以冒充淘宝客服退款的方式诱骗至“小米金融”平台使用个人信用贷款并向其团伙支付,致王某某被骗款项共计4100元。
10、2019年3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居民林某某被谢某某、阙某甲团伙以冒充网购平台客服退款的方式诱骗至“支付宝网商贷”平台使用个人信用贷款并向其团伙支付,致林某某被骗款项共计10000元。
11、2019年3月24日,浙江省象山县居民陈某某被谢某某、阙某甲团伙以冒充网购平台客服退款的方式诱骗至“小米金融”“360借条”“有钱花”平台使用个人信用贷款并向其团伙支付,致陈某某被骗款项共计91500元。
12、2019年3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居民郑某某被谢某某、阙某甲团伙以冒充淘宝客服退款的方式诱骗至“360贷款”平台使用个人信用贷款并向其团伙支付,致郑某某被骗款项共计49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手机卡、U盘等作案用具;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郑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阙某甲、阙某乙、阙某丙、阙某丁、卢某甲、郑某某、陈某某、卢某乙、卢某丙、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阙某甲、阙某乙、阙某丙、阙某丁、卢某甲、郑某某、陈某某、卢某乙、卢某丙、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网络电信诈骗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谢某某、阙某甲、阙某乙、阙某丙、阙某丁、卢某甲、郑某某、陈某某、卢某乙、卢某丙诈骗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苟某某诈骗金额较大,被告人谢某某、阙某甲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阙某乙、阙某丙、阙某丁、卢某甲、郑某某、陈某某、卢某乙、卢某丙、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阙某甲、阙某乙、阙某丙、阙某丁、苟某某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卢某甲、郑某某、陈某某、卢某乙、卢某丙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起诉书5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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