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4******,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仙游县榜头镇下昆村的一木材加工厂,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存放在加工厂门口的绿檀木料共计1400斤。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绿檀木料价值人民币11200元。案发后,仙游县公安局已起获被盗木料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谢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勘查、搜查、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2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各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森
检察官助理:李剑群
2020年2月20日
附:
(一)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92页。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四)量刑建议书二份。
(五)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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