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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住宁乡市******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6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住宁乡市**镇**村**组。因无证驾驶,2019年8月2日被宁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6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发现宁乡市**加油站草坪上有他人放置备用的汽车轮胎,与被告人陈某某商量一起盗窃,被告人谢某某借用他人小车搭乘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集镇加油站,盗得被害人高某某放在该加油站草坪的2条轮胎(包含2个轮毂),后被告人谢某某将盗得的2条轮胎拿回家中。

2.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一起盗窃轮胎,被告人谢某某借用他人小车搭乘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宁乡市**集镇**巷公路旁,采取卸载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隆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湘A4****货车上的4条轮胎(包含4个轮毂),后被告人谢某某将盗得的轮胎放入亲属家中。经价格认定,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盗窃的财物共计价值5080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被传唤到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盗窃的6条轮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6条轮胎发还被害人高某某、隆某某,另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高某某500元,赔偿了被害人隆某某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收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在相应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被告人陈某某较大。

3. 被告人谢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本案被盗的财物已经追回,且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赔偿了两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均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旺

2020年6月22日

附注:1.被告人谢某某(联系电话:1378722****)、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80848****)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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