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绰号“某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谢某某、韦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初,被告人谢某某、韦某甲与江耀权、陈勇礼、韦茂华、雷友行、黄天秋(已判刑)、磨坚、思紫玲、江恩秀、杨文柳(已起诉)等人,在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六和村委会卡粑村、马岗村一空地处,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开船”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该赌场自成场以来,每天参赌人数达二十人以上,收取“水钱”非法获利达5000元以上。2018年12月15日至今,公安机关先后将江耀权、陈勇礼、韦茂华、磨坚等同案人及谢某某、韦某甲抓获归案。被告人谢某某、韦某甲到案后,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2.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韦某甲的讯问笔录、江耀权、陈勇礼、韦茂华等十七名同案人的讯问笔录;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谢某某、韦某甲及江耀权、陈勇礼、韦茂华等十七名同案人的辨认笔录等;
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谢某某、韦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韦某甲与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韦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凯斌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韦某甲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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