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身份证号码4405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国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房。
被告人颜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台山市**镇**村**号。
上列被告人均于2019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颜某甲、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决定对许某某分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至9月27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在境内收取人民币、在香港支付等值港币、美金等外汇或是在香港收取港币后、在境内支付等值人民币的 “对敲”方式非法买卖外汇,先后以人民币7762840元与王某甲兑换美金、港币;以人民币2124000元与王某乙兑换美金;以人民币8584863元与王某丙兑换港币,共计人民币18471703元。
被告人谢某某与颜某甲、颜某乙(另案处理)经过商量共同非法买卖外汇。2019年7月18日至9月16日期间,王某甲提出兑换港币,被告人谢某某联系颜某乙,由颜某乙确定汇率,被告人颜某甲提供其控制的何某某、彭某某等人的银行账号给被告人谢某某用于在境内接受人民币,被告人谢某某在香港将相应港币交给王某甲,王某甲将人民币汇入被告人颜某甲提供给被告人谢某某的指定账户内,从而以“对敲”方式非法买卖外汇,先后四次以人民币10000000元兑换港币。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颜某甲与颜某乙经过共同商量,由颜某乙在境外收取外汇,被告人颜某甲在境内支付等值人民币的 “对敲”方式非法买卖外汇,先后多次以人民币5849224元与陈某某兑换迪拉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郑某甲、罗某某、颜某丙、颜某丁、刘某某、郑某乙、林某某、鲍某某、颜某戊、甄某某、颜某己、颜某庚、梁某某、颜某辛、郑某丙、黄某某、胡某某、莫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
7、相关书证。
8、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颜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晓婷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颜某甲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五册。
3、光盘五十一张。
4、硬盘一个。
5、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本案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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