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2000********,回族,小学文化,宁夏西吉县人,户籍在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小区**号,无业。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97********,回族,小学文化,宁夏西吉县人,户籍在宁夏平罗县**乡**村**组**号,无业。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2日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马某某伙同时某某(在逃)、田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在逃)、王某甲(已判刑)、胡某某(身份信息不详)等人在银川市兴庆区体育巷**坊酒吧喝酒期间,被害人苗某某、王某乙、郝某某、温某某同在该酒吧喝酒,因苗某某在酒吧门口小便时尿在胡某某驾驶的一辆车轮胎上,而与被害人苗某某发生口角,谢某某、马某某等人持钢管殴打被害人苗某某、王某乙、郝某某,致苗某某右侧第7、8后肋骨折,右侧胸背部擦挫伤,右肩部擦挫伤;右面部皮肤裂伤(创口形成瘢痕4、7cm);后枕部头皮擦伤,后枕部头皮血肿。致王某左侧第8肋骨两处骨折,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共四处);左胸背部软组织挫伤。致郝某某腰2、3、4左侧横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后枕部挫裂创,头皮血肿。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苗某某、王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郝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3.被害人郝某某、苗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谢某某在公共场所借故生非,持械致多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彩艳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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