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号之1。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茂名市**区**村**队**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6月至7月期间,通过QQ以购买游戏账号的名义将被害人引导至诈骗平台进行交易,平台客服以被害人操作失误导致冻结账户为由,诱导被害人充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3400.11元,谢某某从中获取分赃提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5日16时许,被害人秦某某在烟台开发区**公寓通过QQ向谢某某出售个人游戏账号,并被引导至交易平台“速拍企”,随后,客服人员骗取秦某某人民币3000元。
2.2019年7月2日中午,被害人杨某某在广西柳州市**区**向谢某某出售个人游戏账号,并被引导至交易平台“拍寻上”,随后,客服人员骗取杨某某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7月4日15时,被害人屈某某在湖南省醴陵市**向谢某某出售个人游戏账号,并被引导至交易平台“拍魔趣”,随后,客服人员两次骗取屈某某共计人民币6900.11元。
4.2019年7月7日16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县**向谢某某出售个人游戏账号,并被引导至交易平台“寻居创”,随后,客服人员骗取张雯人民币客服人员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交易截图等书证;被害人秦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是诈骗所得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接收赃款,进而转账到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并予以取现,犯罪数额共计12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受、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嵩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监视居住于户籍地,电话:1820068****、1350992****,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市**区**派出所,电话:0668-******。
2.随文移送公安预审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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