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94号
被告人谢某某,外号:“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2001********,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2020年7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外号:“某乙”、“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6********,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岗湖村庵前路上六横巷6号。2020年7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 于2020年7月26日下午6时许,纠集被告人黄某某、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车至潮州市人民医院门口,以被害人龚某某欠其女友刘某某养猫费用为借口向被害人强行索要钱款,因被害人龚某某不肯支付,被告人一伙遂对被害人拳打脚踢,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持伸缩棍殴打被害人,强行将被害人龚某某押上由同案人陈某某所驾驶的白色小轿车后座,将被害人龚某某带至潮州市区**村“**亭”附近路边。随后,被告人一伙继续殴打被害人龚某某并再次向其索要钱款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龚某某被迫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人民币1700元至被告人谢某某处。随后,被告人一伙继续强迫被害人龚某某支付钱款并提议让被害人抵押手机还款,后带被害人前往潮州市区**路“**行”抵押手机,并强行将被害人手机抵押款人民币1300元抢走。
经鉴定,龚某某伤情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介锐
检察官助理 黄秀银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四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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