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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孔某某、何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谢某某(自报),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号**号,住广州市番禺区**镇**村**路**号。于2017年3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同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乡**村**里**号,住广州市番禺区**镇**栋**。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号**栋**。于2013年6月18日因赌博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自报),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3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街**村**栋**。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自报),曾用名何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4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自报),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赤水市**路**号**栋**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孔某某、汤某某、代某某、何某甲、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谢某某、孔某某、黄某某、汤某某、代某某、何某甲、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事实

2019年9月底至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孔某某伙同黎某某(另案处理)、“金刚”、“老表”(均在逃)等人经合谋,出资在本区横江村池塘边、大富村树林、汀根村一处烂围墙、汀根市场树林、大石会江村树林、朝阳路树林屋棚、汀根村鱼塘屋棚、大夫山旁边山顶、沙场里面、大石某工地、大石某菜地、石基南浦市场山上、南双玉加油站附近山里、禺山西路工厂门口等多处偏僻地点开设流动赌场,以“百家乐”形式招揽赌客进行赌博活动。

被告人谢某某、孔某某为赌场股东,负责联系场地、招揽赌客,并雇佣被告人黄某某、汤某某负责派牌、收赔付赌资;被告人代某某负责向赌客放高利贷;被告人何某甲、王某乙(另处理)负责把风、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接送赌客。

2019年11月12日凌晨,上述被告人在本区沙头街汀根村山头开设赌场期间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汪某某、叶某某等(均行政处罚)37人,缴获赌资人民币共124739.1元及作案工具一批。

(二)故意伤害事实

2019年11月1日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区市桥街黄编村迎富洋洋烧烤吧宵夜期间,与被害人顾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害人顾某某掌掴被告人黄某某面部后,即遭到被告人谢某某持酒瓶,黄某某、陈某某徒手殴打。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和陈某某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顾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孔某某、黄某某、汤某某、代某某、何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孔某某、黄某某、汤某某、代某某、何某甲、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孔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黄某某、汤某某、代某某、何某甲、王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谢某某、孔某某、黄某某、汤某某、代某某、何某甲、王某甲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孔某某、黄某某、汤某某、代某某、何某甲、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罪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判处刑罚,对被告人谢某某开设赌场罪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判处刑罚;对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罪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判处刑罚,对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罪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判处刑罚;对被告人孔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判处刑罚;对被告人汤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判处刑罚;对被告人代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判处刑罚;对被告人何某甲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判处刑罚;对被告人王某甲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韫琦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孔某某、黄某某、汤某某、代某某、何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三册。

3.依法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24739.1元、作案工具扑克牌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七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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