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61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楼**村**号。2002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6月14日因抢劫罪被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9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楼**村**号。2003年3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7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5月31日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0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1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4月1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黄某甲在明知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仍使用杨某某提供的信用卡为其提现,并从中牟利。具体如下:
1.2018年9月11日10时37分许,被害人欧某某收到亲属嫖娼被抓、需要交钱的诈骗电话后,按照电话指示,来到邮政储蓄银行珠海市金鼎营业所,向银行账户622150*******227471现金存入人民币1.2万元。同日10时56分许,受杨某某安排,被告人谢某某持杨某某提供的上述银行卡到邮政储蓄银行茂名市电白区**镇**营业所,通过自动柜员机取现1.2万元交给杨某某,收取杨某某给予的1000元好处费;
2.2018年9月11日11时13分许,被害人骆某某收到亲属嫖娼被抓、需要交钱的诈骗电话后,按照电话指示,来到珠海农商银行高新区**路网点,向银行账户6230****00016548796转账存入人民币3.6万元。同日11时39分许,受杨某某安排,被告人谢某某、黄某甲一同到农业银行茂名市电白区电城西街网点,被告人谢某某手持杨某某提供的上述银行卡通过自动柜员机取现2万元交给杨某某,收取杨某某给予的1800元好处费。被告人谢某某、黄某甲各分得900元。
2018年9月11日12时14分许,银行账户6230****00016548796的两笔款项1499、13989元,以POS机消费的形式转账到广州市荔湾区**物流(对应结算的银行账号为622848****1814103571)。同日12时45分许,受杨某某安排,被告人谢某某、黄某甲一同到农业银行茂名市电白区**网点,被告人黄某甲手持杨某某提供的6228****801814103571银行卡,通过自动柜员机取现1.62万元交给杨某某,收取杨某某给予的1000元好处费。被告人谢某某、黄某甲各分得500元。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谢某某在电白强制戒毒所被查获;2018年10月19日13时被告人黄某甲在电白电城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欧某某、骆某某的陈述;3.银行账户明细、银行柜员机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物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黄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代理检察员:黄河集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黄某甲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两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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