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96********,汉族,务工人员,户籍地广东省紫金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8********,汉族,务工人员,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左右,王某甲、吴某甲、文某某与罗某甲等人合伙,由罗某甲等人制作“富昌国际”交易平台,由王某甲等人负责招商和运营,诱导客户到该“富昌国际”平台进行虚假的恒生指数股指期货交易,并陆续招来刘某甲、曾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代理商。
同年3月至5月,曾某某伙同戴某某、罗某乙(均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诚杰壹中心”A栋2015室开设公司,并组织安排孙某某(已判决)等人为业务经理,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和邹某某、杨某某、邓某某、吴某乙、邝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业务员共同运营该项目。上述业务员通过微信将不特定客户拉入公司开立的微信群,引导被害人到网络直播课堂听取经过虚假包装的分析师讲课。团队经理、业务员还在群内冒充真实投资者“做托”烘托气氛,极力推荐上述分析师,骗取被害人信任,引导被害人到该平台开户入金进行虚假交易操作,造成荆某某、刘某乙等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8452968.51元。被告人谢某某获得诈骗金额人民币5063元,被告人黄某某获得诈骗金额人民币3540元。
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对上述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材料、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截图、平台数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罗某甲、王某乙、姚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荆某某、刘某乙、申某某、张某甲、龚某某、董某某、李某某、张某乙、莫某某、金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与他人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均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罚金人民币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建国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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