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齐某某,男,29岁,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9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乡**村**社,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23岁,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28岁,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月,被告人谢某某经其朋友陈某某介绍,加入被告人齐某某的妻子康某某建的微信麻将群,通过“**棋牌平台”玩一元钱输赢的麻将。
2017年**月**日晚**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及其爱人康某某、被告人谭某某及其女友,在四平市**区**小区被告人齐某某开的“**发艺”店内吃饭时,被告人谢某某因欠玩麻将的台费,与被告人齐某某的爱人康某某在微信聊天时发生争执。被告人齐某某从其爱人康某某手中接过手机,与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微信互骂,被告人齐某某让被告人谢某某将其手机号码发过来,被告人谢某某将其手机号码发给被告人齐某某后,被告人齐某某给被告人谢某某打电话问其在哪?被告人谢某某称其在四平市**区**附近。于是双方约定在四平市**区**见面。被告人齐某某撂下电话,叫上一起吃饭的被告人谭某某,并打电话让其朋友裴某某开车过来接其去四平市**区**塔,同时,打电话给被告人高某某,让其直接去四平市**区**有事。
2017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齐某某、谭某某乘其朋友裴谋谋驾驶的吉CJ****号白色**轿车,来到四平市**区**门前停车场附近等候对方,**时**分许,被告人齐某某再次给被告人谢某某打电话问其在哪?被告人谢某某携带刀具伙同宫某某(在逃)一边接电话说到了**,一边向被告人齐某某停在**的白色轿车走去。被告人齐某某、谭某某见被告人谢某某和宫某某走过来,立刻下车迎了上去,被告人齐某某问被告人谢某某:“你就是**呀?”被告人谢某某应了一声,随后,被告人齐某某上去一拳打在被告人谢某某的右眼部,接着被告人谢某某、宫某某和被告人齐某某、谭某某互相厮打在一起,此时,被告人高某某赶到案发现场,开始帮助被告人齐某某殴打被告人谢某某和宫某某。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使用随身携带刀具将被告人齐某某、高某某扎伤,而后,被告人谢某某和宫某某逃离案发现场。被告人谭某某和被告人齐某某的朋友裴某某见被告人齐某某、高某某受伤后,蒋二人立刻送往四平市**医院医救治。并经他人匿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侦查。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月**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齐某某、谭某某、高某某于2019年**月**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讯问。上述被告人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均表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分别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床鉴字第X184号《司法鉴定书》鉴定:1、伤者齐某某头面部、胸腹部、背部及右上肢的损伤致左眼下方长1.9cm创口,左侧颞顶部长3.1cm创口,左侧季肋部长1.3cm创口,左腋下方两处分别长1.2cm,1.5cm创口,左腋后方长2.1cm创口,右上臂内侧不规则创口(含手术延长切口),创口分别长6.1cm,5.6cm,体表创口累计长22.8cm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伤者齐某某腹部的损伤致左侧季肋部长1.3cm创口,胃破裂并行手术修补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床鉴字第X183号《司法鉴定书》鉴定:1、伤者高某某颈部的损伤致左颈部外侧长1.4cm创口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伤者高某某胸部的损伤致左腋下方长4.6cm创口,左侧气胸,左肺萎陷30%以上,未达70%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前科劣迹证明、证人证言、《司法鉴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齐某某、高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齐某某、谭某某、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双方发生纠纷后,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矛盾,致使双方互殴。被告人谢某某在参与互殴的过程中,持刀致二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纠集被告人谭某某、高某某参与打架斗殴,严重的扰乱社会正常秩序,致被告人齐某某、高某某受重伤、轻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齐某某、谭某某、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齐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高某某、谭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邸连飞
附:
1.被告人谢某某、齐某某、高某某、谭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
(此页无正文)
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47页。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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