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家住湖南省双峰县**街道**村**组。2011年10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2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被告人谢某某因赌博输了钱,于是问一外号叫“峰哥”牌友是否有赚钱的门路,“峰哥”告诉他可以找一外号叫“熊猫”的男子,他有赚钱的门路。之后,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认识了外号叫“熊猫”的男子,“熊猫”问谢某某能否买几个空壳公司卖给他,每套26000元,谢某某答应试一下。于是,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4月初经微信联系宁某某(已判刑),要宁某某找朋友注册公司,并将所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出售给他,并允诺给宁某某23000元一套。之后,宁某某经微信联系其同学曹某某(已判刑),要曹某某注册公司,并将所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向其出售,其按照18000元一套的标准向曹某某支付报酬,曹某某表示同意。尔后,曹某某找到其好友肖某某(已判刑)和同学周某某(另案处理),请两人帮忙共同注册公司对外出售牟利,两人均表示同意。同年4月16日,曹某某使用自己和肖某某、周某某的身份信息,通过代办公司向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了湖南**汽车有限公司。办妥之后,曹某某将此事告知了宁某某,由于宁某某人在云南,宁某某就安排曹某某去广东省中山市**公司资料给被告人谢某某,并把被告人谢某某的联系方式告诉了曹某某,后曹某某和被告人谢某某互相之间加了微信用于联系,同年4月22日,曹某某携带湖南**汽车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对公账户u盾等物品来到了广东省中山市,后将上述物品交给了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谢某某向曹某某支付了6000元。

被告人谢某某将湖南**汽车有限公司卖给外号叫“熊猫”的男子之后,又要宁某某找人再注册一家公司卖给他,并告诉宁某某是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宁某某表示同意并告诉了曹某某,曹某某表示同意,并于2020年4月24日,由肖某某通过代办公司向郴州市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注册了郴州市**传媒有限公司。同年4月27日,曹某某根据被告人谢某某和宁某某的安排携带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对公账户U盾等物品到湖南省长沙市交给了外号叫“熊猫”的男子所指定的人员。之后,“熊猫”以办理对公账户不符合要求和办理时间拖了很久为由要求被告人谢某某退钱,后被告人谢某某与宁某某一共赔了11000元给“熊猫”。经查明,被告人谢某某所购买的郴州市**传媒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其中河北省辛集市村民王某某被骗后,于2020年7月多次向行骗者提供的该公司账户共转账2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拍摄的营业执照等照片;2.书证:户籍资料、银行交易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王跃宗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及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以及宁某某、曹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电子银行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公司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公司营业执照2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其明知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企业对公账户用于中转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镪剑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