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79********,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铁路有限公司**工务段,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10月1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谢某某因急需用钱以1500元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伪造的购房发票、完税证明、产权证,到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108000元提走。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将自己骗领的住房公积金退还周口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等人证言;
3、书 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管制2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袁全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13803******)现取保候审;
2、卷宗1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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