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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1〕60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定远县人,家住安徽省定远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多次传讯不到,于2021年1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再次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郑某某的安排下前往上海注册了上海铜开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对公账户(包括银行卡、u盾、账户密码、营业执照正副本等),以2500元的价格将该套对公账户资料卖给郑某某。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3月1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姚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晓琴

检察官助理:龚捷

(院印)

2021年2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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