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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13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小组,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于2020年6月23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为非法牟利,利用其个人身份在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梅州市**科技有限公司”、“梅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在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梅州市**百货有限公司”,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三个的对公账户“200702010920005****”、“200702010920005****”、“200702010920005****”,后将三家公司营业执照、三个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公司公章、法人私章等出售给梁某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公司注册登记材料、对公账户开户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非法牟利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汉夫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2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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