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务工,住临沂市罗庄区**路**号3016。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谢某某购买他人伪造的本人名下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一张。2020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费县**镇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住临沂市罗庄区**路**号30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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