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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买卖身份证件罪)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21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至今,被告人谢某某为了王某某、马某某、郑淑芳等员工能在工地里从事塔吊指挥工作,通过微信联系制假人员“老张”(身份不详,另案处理)购买了姓名为“周某某”、“钟某某”、“方某某”的伪造身份证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各3张,并从中赚取差价,获利人民币300余某某。经查,上述三本建筑施工操作资格证与杭州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证书照片信息不一致;经东阳市公安局鉴别,姓名为“周某某”、“钟某某”、“方某某”的身份证均系伪造的居民身份证。

2020年7月24日,东阳市公安局民警在东阳市横店镇江南悦工地将被告人谢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刑事扣押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等笔录;

5.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又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六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珊

检察官助理:张妲妲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560838**** 。

2.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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