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0日经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2月1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向他人购买驾驶证1份。并从2019年8月开始,持该驾驶证在广州市白云区**货运部从事营运工作。经鉴定,该驾驶证系伪造。
2019年8月16日19时许,谢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持上述伪造驾驶证,驾驶转向性能及灯光性能均不合格的号牌为粤B2****的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石门街滘心大道出旧庄街西140米时,因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靠右行驶,与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唐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唐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伪造的驾驶证件等物证;
2、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卢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买卖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就该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谢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就该罪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犯交通肇事、买卖身份证件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谢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光盘资料三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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