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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9月25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两次(自2019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2020年1月7日至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浙C87***号小型轿车,行经温州市仰义街道林里村115号前无路名山路桥梁处路段,因操作不当,轿车驶仰翻在桥梁西侧下方的溪流中,造成乘车人员麻某甲当场溺水死亡及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下山报警求助,并随后返回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到达并被交警控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谢某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麻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被告人谢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赔付给被害人家属1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接警单详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集中支付明细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到案说明、证人叶某某、包某某、麻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死亡原因鉴定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肺组织硅藻鉴定书、心血常规毒物鉴定书、酒精检测单;

5.勘验、提取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及补充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绘制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及补充勘验照片、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公安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执法记录仪录像记录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纪东

2020110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号码:181********;

2.案卷材料贰册,补充材料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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