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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开平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邓鸿发的见证下对被告人谢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谢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粤J**号中型货车行驶至开平市G325国道幕村旧看守所路口路段时,碰撞到在人行横道上推自行车横过马路的方某甲,造成方某甲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方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2.证人方某乙的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停车让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洁瑜

检察官助理:赖阳豪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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