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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镇**村委**村**区**号,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2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4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粤******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村口倒车出**路时,与曾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甲受伤送医院治疗,于2019年6月1日出院在家中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曾某乙、曾某丙等人的证言;

2、现场勘查笔录、图照;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汉新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及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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