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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公诉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86********,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营*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2019年2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沿31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阳市卧龙区建设新王村示范区门前,与自东向西步行通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事故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谢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惠笑梅

助理检察员:刘雅兴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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