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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9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区往吴川市**镇方向行驶,23时04分,当车行至**路段左转弯时,与从**镇往**镇方向行驶由张某某驾驶搭载凌某某、郭某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凌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及车辆损坏,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杰

检察官助理:陈紫茵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卷,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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