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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乡**村**楼**街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我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荣乌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处,撞在姜某某停在应急车道上的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上,又将在车外侧行车道上的姜某某、张某某撞倒,致姜某某死亡,张某某、谢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死者姜某某系头部、胸腹部及四肢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谢某某承担事故事故主要责任。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茹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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