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69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晚,被告人谢某某驾驶一辆银灰色福特福克斯牌小轿车(车牌粤EJ****)从本区水林路往大衙宿车方向行驶,20时许行驶至本区**镇**饭店门口路段时,与同方向由被害人刘某某无证驾驶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为粤KD****)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死者刘某某符合接触钝物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谢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签认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页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103页,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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