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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09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8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乡**村**组**号,住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号楼**室。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05时1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陕A****M号雷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未央区朱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朱宏路凤城九路口附近时,因观察不周,其驾驶车辆将正在步行作业的被害人河某某(环卫工人)撞倒并驾车逃逸,造成交通事故,随后驾车经过的付某某将被害人河某某尸体碾压。被告人谢某某逃逸后有群众报警并提供线索,当日10时许交警人员在本市凤城八路盐西社区地下停车场内将被告人谢某某查获。经鉴定,查获时血醇浓度为49.78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交通事故致颈椎骨折、骨髓损伤,因重型颅脑损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2、证人证言。3、现场勘察、检验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责任认定书。5、户籍证明。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2019年11月15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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