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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七里**村**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无牌电动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街道渣子坳地段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尽到谨慎义务避让过路行人,将行人无名氏撞倒,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8月11日,谢某某在邵阳市双清区**电梯厂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

2.书证: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人死亡且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逃逸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检察官助理:刘畅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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