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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1********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初中文化,宜宾市叙州区**公司驾驶员,住宜宾市叙州区****社区****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A1A2D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月21日18时45分许,谢某某驾驶车牌为川Q*****的载客客车在途径宜宾市叙州区观音镇凉风街村时,因谢某某帮人带货,在未熄火并空挡停车未拉手刹的情况下离开客车,后客车自行往古罗方向滑行,并与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发生刮撞,因撞到杨某某车牌为川Q*****的摩托车、王某某车牌为川C*****的小车而停止滑行,造成刘某甲死亡、刘某乙受伤以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某拨打了120和110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0年2月10日,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车辆鉴定报告:川Q*****号大型普通客车能够在事故现场道路实现正常驻车。

2020年2月12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谢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杨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0年4月22日,谢某某在赔偿刘某甲家属后,取得刘某甲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谢某某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英贵

检察官助理:黄雪琪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528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散件5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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