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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号附**,住什邡市******单元**2002年1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1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9时34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金河南路从什邡市方亭方向向马井方向行驶,行至金河南路延线与岷山西路交叉口,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超越前车后驶入右侧车道时与被害人吉某某驾驶的川A*****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被害人吉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吉某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什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吉某某死于复合型颅脑损伤

经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谢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吉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恒宇

检察官助理 李  杉

                            20211月26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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