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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喜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喜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811994********,汉族,专科毕业,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住华蓥市**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喜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喜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经喜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喜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喜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1时左右,被告人谢某某同罗某某、田某等六人,在喜德县龙门火锅吃饭,期间除肖某未饮酒,其余五人共喝了26瓶雪花啤酒,吃完火锅后各自回家。离开火锅店谢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川D*****轻型栏板货车搭载罗某某从喜德县方向往冕山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G550国道25KM+500M(农光村3组)处时,由于谢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操作不当撞上路边电杆,造成乘坐在副驾驶上的罗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某打电话告知了自己的舅舅邓某某,邓某某来到现场,并拨打了120、119、110,在等待警察时谢某某离开现场,后民警在喜德县拉克乡源泉村(拉克开发区路边)将谢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涉案人员基础信息采录确认单、户籍信息;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

5.酒精检测、抽血过程视频、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四川鼎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喜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肇事车辆、抢救死者的视频、现场指认、指认肇事车辆视频;7.辨认笔录;8.尸体处理通知书;9.刑事谅解书;

10.证人邓某某、田某、阿某某、吉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1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打电话让邓某某到现场并及时报警,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喜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喜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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