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92********,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中江县**乡**村** 组**号,现住址:彭州市**街道**小区**单元**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景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街道**社区**组**号附**号,殁年67岁。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30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川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成德大道辅道彭州段由德阳方向往成都方向行驶,景某某骑无号牌二轮自行车沿成德大道辅道彭州段由德阳方向往成都方向行驶,11时30分许,双方行驶至成德大道辅道彭州段濛阳街道佳兆业销售中心路段,在景某某推行自行车横过人行横道时,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景某某受伤,后景某某于当日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桑宗林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彭州市**街道**小区** 单元** 号;电话:1838049****。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