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宣化区**镇**号院**排**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晚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冀G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1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宣化区赵川镇李大人庄村西路段时,与前方行人李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该谢未立即停车采取措施而驾车逃逸,当晚22时30分许于半路驾车返回报警、投案自首。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经人体损伤鉴定,李某甲的伤情构成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办案说明,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陆军第八十一集团军医院诊断证明、住院志等,关于人体损伤程度的答复,常住人口查询详细信息、身份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保险单,户籍证明信,破案报告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李金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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