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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检朱室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6********,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江苏省铜山县人,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庄**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于2019年7月2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甲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宿州市桥区境内**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公里**米处,因采取措施不当撞上路北侧行道树,造成乘坐人谢某乙死亡、谢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谢某乙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征象。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谢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乙无责任。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谢某甲与被害人谢某乙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谢某甲经过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2.证人房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永凯

检察员:梁  侠

2019年9月17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庄**队**号,联系电话:1515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壹佰贰拾伍页,补查材料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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