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87********,汉族,中专,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蓬莱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6时许,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逆行至蓬莱市**区**处,与同向步行的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颅脑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谢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
归案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喜浩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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