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号牌为赣A*****的小型轿车,搭载沈某某、代某某等四人从恩阳区明阳镇往恩阳城区方向行驶。行至恩阳大道“马鞍御都”小区外时,撞上行人陈某某。事故发生后,谢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随同医护人员将陈某某送往巴中市人民医院救治,让代某某拨打了110报警,让沈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陈某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陈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死亡。经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谢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110警情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证言:李某某、代某某、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关于赣A*****号小型轿车的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贾登成
检察官助理:庞海东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社区**号,联系方式1861517****;
2.刑事侦查卷宗2册,案件材料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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