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50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村**号,现住深圳市**村**出租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鲁K3****小型轿车沿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557乡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557乡道出新城西路北5850米(从化区良口镇牛路水库路段)时,适遇被害人陈某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灯光性能不合格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该路段由西往东驶至,因被告人谢某某操作不当而导致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陈某某送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谢某某到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从化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婉如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值班律师见证说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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