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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17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佛冈县公安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8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赣C5D****重型平板自卸货车沿佛冈县G106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佛冈县G106线2391KM+350M汤塘镇白云温泉山庄路口路段时,谢某某驾驶车辆超车后在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时右转弯,而与丘某某驾驶沿G106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损坏、丘某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佛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先行垫付了被害人丧葬费53289.5元,积极与被害人亲属协商并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在民事诉讼中已得到全部赔偿款共140785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肇事车辆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余某某、赖某某、欧某某、谈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超车后在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时右转弯,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美娥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共三册(含电子光盘卷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谢某某联系方式:1382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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