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晚20时25分,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曾某某沿清远市清城区富强路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富强路聚来福山庄路段时,因自身操作不当致车辆碰撞中央绿化带,造成被害人曾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41.07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楚贤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3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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